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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健康体检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4-09-22 17:32  点击:  
中共兰州市委组织部
兰 州 市 财 政 局
兰 州 市 人 社 局
兰 州 市 卫 生 局
 
 
 
兰卫办发[2014]10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健康体检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保健工作的意见》(兰发〔2012〕2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兰州市干部保健医疗工作暂行规定》(兰办发〔2012〕131号),积极落实市委常委会议关于做好干部健康体检工作的精神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体检范围
(一)单位范围:
市委各部门、市直各部门及其代管机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事业单位(不含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二)人员范围:
上述单位的地、县级干部 (含离退休);在职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和工勤人员。
1、地级干部(含离退休)每年安排两次健康体检(根据有关规定可参加省保健局组织的体检)。
2、县级干部(含离退休)、在职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和工勤人员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其中女同志每年再单独安排一次妇女专科体检。
二、职责分工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是干部体检组织管理部门。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沟通,保障干部健康体检工作顺利开展,各部门、体检医院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委组织部:负责审核地级、县级干部(含离休)健康体检名单,为财政划拨体检经费提供依据。
(二)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全市干部健康体检经费。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核的体检人员名单和市卫生局汇总核实的体检经费申请划拨体检经费。
(三)市人社局:负责审核在职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和工勤人员名单,给在职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体检经费的支付提供依据。
(四)市卫生局:由市保健局负责干部健康体检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安排体检医院开展体检工作,加强体检质量管理;与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协调,共同审核参检单位及人员;与市财政局协调制定体检项目及费用标准并进行经费结算划拨。
(五)体检医院:按照技术水平、服务质量、体检质量,通过遴选由市保健委员会确定。体检医院应贯彻落实有关干部体检的各项政策、规章和要求,严格执行干部体检制度和工作保密制度,制定年度体检计划和操作标准,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体检干部电子健康档案,及时上报干部体检动态信息及总结报告。
三、体检项目
体检项目分普通检查项目和妇女专科检查项目。普通检查项目设必查项目和选查项目,必查项目主要是连续、动态地反映体检干部基本健康状况,选查项目主要由体检干部根据医师建议和个人健康状况及需求自主选择,普通检查在综合医院开展。同时,为体现对女性干部的关心爱护和“两癌”筛查的政策导向,女性干部另外安排妇女专科检查,在妇幼保健专科医院进行。
四、经费标准
(一)地级干部经费标准:按照省保健局有关规定和《兰州市干部保健医疗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二)县级干部普通检查经费标准:1100元,其中必查项目经费标准:300元,选查项目经费标准:800元。
(三)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和工勤人员普通检查经费标准:900元,其中必查项目经费标准:300元,选查项目经费标准:600元。
(四)女性干部专科检查经费标准:已婚430元、未婚150元。
普通检查的必查项目经费和妇女专科检查经费当年有效当年结算,不能跨年度使用,普通检查的选查项目经费可跨年度累计使用。
五、组织实施
(一)为加强体检人员身份管理,准确结算体检经费,实行“兰州市干部保健卡”管理制度,市保健局于每年第四季度配合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组织审核下一年度体检单位及人员,调整发放保健卡。参检人员持卡到体检医院体检,体检医院核实并进行体检后,以保健卡数据进行经费结算。
(二)体检医院每年一月全面启动当年体检工作,并于九月底结束。体检结束后应对体检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各类报表和分析报告于十月初报送市保健局。
(三)体检工作结束后市保健局对体检医院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申请经费划拨,并形成“全市干部体检分析报告”上报兰州市干部保健委员会。
(四)体检医院要成立体检领导小组和体检专家组,实行总检师责任制,确保体检质量。要规范体检流程,每日合理安排体检人数,实行全程化导检,避免排队等候现象,同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加强信息化管理,加强体检结果的分析研究,为做好干部保健工作提供详实的科学依据。
 
附件:1.《兰州市干部体检普通检查必查项目》
      2.《兰州市干部体检普通检查选查项目》
      3.《兰州市干部体检妇女专科检查项目》
中共兰州市委组织部         兰州市财政局
 
 
兰州市人社局              兰州市卫生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干部体检 选查项目临床意义(附体检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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